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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郑某与邓某、欧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郑某是珠海市斗门区某镇某村某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某日,郑某的公司承接了某帐篷搭建工程,后郑某将部分帐篷搭建工程转包给邓某,但邓某在该工程顺利完工后一直收不到郑某结算的工程款,期间与郑某的秘书梁某联系催收工程款项也无果。眼看还有一个月就过年,某日下午1时许,邓某便与其合作伙伴欧某一同前往珠海市斗门区某镇某工程公司,寻找该公司负责人郑某收取工程款项。二人来到该公司门口时,碰巧看见正要驾车外出的郑某,于是便用车辆堵塞了郑某车辆的外出通道,并扬言若今日收不到工程款就不挪车。双方因此产生口角继而导致肢体冲突,郑某便上前打了邓某的脸部一巴掌,在拉扯期间导致邓某与欧某受了伤,因此,邓某与欧某要求郑某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双方就此事前来珠海市斗门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驻某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某日上午11时许,郑某与邓某、欧某一起来到调解工作室,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非常激动,两人还在为当天发生的肢体冲突不断争吵,各说各有理。在调解员的劝阻下,双方当事人才恢复安静。

调解员核对了当事人双方相关身份信息后,给当事人宣讲了双方在调解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请双方当事人遵守调解现场的纪律。为了让调解工作能顺利开展,调解员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起因经过等详细情况。

调解员详细了解到两人产生纠纷的原因:郑某当天因家里老人去世,赶着要回老家处理后事,正当驾车外出时碰巧遇见了前来讨要工程款的邓某与欧某。邓某与欧某见其正要外出,便用车辆堵塞了外出通道,并拉扯其不让外出,其基于回家心切,才与二人发生口角,产生了动手的念头。后郑某针对工程款结算问题详细了解到:因秘书梁某没有及时向其汇报工程款项结算的进度,故不清楚款项数额是否结清。而邓某与欧某则表示,每次都是与秘书梁某联系,但工程款一拖再拖,工程结束数月,也没有收到工程款项。 此时,郑某的态度和语气已然缓和,秉着来解决问题的态度,现场向邓某与欧某道歉。而后,调解员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欧某称因其头部被打击,目前仍隐隐作痛,双方在拉扯期间其与邓某都受了皮外伤,故邓某与欧某要求郑某支付其医药费2000元,此外赔偿相关营养费和误工费等费用合计52000元。郑某表示,其虽然打了邓某、欧某,但当时也是急于回家,迫于无奈。鉴于此,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调解技巧,分别对双方进行协商。一方面,希望郑某换位思考,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向郑某明晰纠纷中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足球比分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郑某需要为其施行殴打行为而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向邓某、欧某表明郑某已同意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关医药费等赔偿费用,但就目前双方提供的凭证依据,二人要求郑某赔偿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合计52000元属实过高,而且考虑目前郑某自身的难处,希望二人能再次协商,减少赔偿金额。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足球比分网: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并解读了第二十二条足球比分网:交通费的规定。对此,邓某、欧某提出要求郑某就本次纠纷作出赔偿时,首先应当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单据、医生出具的处方、休假证明等凭证;其次,提出个人诉求;最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相关赔偿金额。

经调解员耐心劝导和以案释法,郑某意识到自己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且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同意依法赔偿邓某、欧某的损失;邓某、欧某也知悉索赔过高的不合法性,表示愿意作出让步,降低赔偿金额。见双方的态度已然缓和,调解员立即查阅相关案例,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凭证依据,提出了以郑某赔偿邓某、欧某医药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的赔偿金额方案,并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均表示接受。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地调解后,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1.郑某与邓某、欧某双方自愿和解;

2.郑某同意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整)给邓某、欧某作为医药费赔偿,郑某表示同意;

3.邓某、欧某收到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对郑某追加其他民事索赔权利;

4.双方承诺不再就此事有任何报复行为;

5.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全部表示,所有未提出的条款,均为自愿放弃。

经回访,双方均对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人们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常会因为经意和不经意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民事纠纷,从而影响或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人民调解工作是法、理、情的结合,在调解过程中,沟通的技巧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本纠纷中,调解员在受理本纠纷后循序渐进地进行调解,首先,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到双方对于责任承担认识明确,就具体赔偿项目存在的分歧快速掌握本次纠纷的关键点,打下化解矛盾纠纷的坚实基础;其次,调解员充分结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通过释法说理,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及理解,也明确了赔偿款中应当包括具体费用,从而使双方的思想认识上发生变化,放弃了不合理的要求,找到了调解的突破口;最后,根据纠纷事实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降低诉求,促成了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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